亚星|亚星集团|亚星公司 居间协议 甲方:亚星|亚星集团|亚星公司 乙 方: 证件类别: 证 件 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 联系地址: 皇冠大厦11楼 邮 编: 邮编:400014 电 话: 电话:400-8877-780 移动电话: 传真:023-63610183 传 真: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 第二条 乙方是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委托为其介绍客户或提供客户订约机会信息。 第四条 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以上中介服务,乙方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居间业务相关管理事项。 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营业网点居间人的,须遵循该营业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相关自律性组织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准则 第六条 乙方是为甲方介绍客户或提供客户订约机会信息的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七条 乙方并非甲方的职工,应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乙方仅享有本协议规定的居间费用,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同一期间只能接受甲方的委托,且与甲方的从业人员无直系近亲属关系。 第八条 乙方无权代理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以甲方的名义或任何身份与第三方签署任何文件。 第九条 乙方在开展居间业务时须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或妨碍客户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将所知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客户信息如实告知甲方;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对于所知晓的甲方和客户的信息、成交机会和订约情况负有向任何第三方保密的义务;通过适当方法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并按照甲方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告知义务: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使客户充分认识了解期货业务的风险特征;如实向客户告知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解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等;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及自己的职责,不得向其介绍客户隐瞒其与甲方的居间业务关系;如实告知甲方其介绍客户的情况。 保密准则: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 实名原则:乙方在从事居间活动时,不得隐瞒其真实身份。 第十条 乙方不得存在以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 向其介绍的客户承诺盈利,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调整佣金,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代收保证金等事宜;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单确认人等被授权人;以不正当手段损坏甲方以及甲方的工作人员、其他居间人和客户的名誉;扰乱甲方的业务秩序;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进行非法咨询、提供交易软件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进行欺诈活动;假冒甲方员工;从事配资业务;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制作可能使客户对其与甲方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第三节 居间事项 第十一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向甲方介绍客户或提供客户订约机会的信息,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居间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在甲方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事项管理; (2)有权监督乙方的居间行为; (3)有权制定及调整管理居间业务的相关规定; (4)有权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停居间关系、缓发或扣除部分或全部居间费用、向同业协会通报及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5)依照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 (6)有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居间费用所得的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收取居间费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管理居间业务的相关规定的义务; (3)有依法缴纳其居间费用所得的相关税费的义务; (4)有保守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义务; (5)有协助甲方收集并反馈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所出现问题的义务; (6)有协助甲方了解关于客户资信、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的义务; (7)有协助甲方通知客户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义务。 第四节 居间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居间费用通过划款的方式转入在本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其收取居间费用的银行账户的户名必须与乙方一致。 第十九条 次月初,甲方按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计算乙方上月居间费用,居间费用须扣除相关税费。 。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支付其居间费用,请选择: □ (1)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酬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 (2)委托甲方代征相关税费后,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居间费用的支付: (1) 甲方须在次月内向乙方支付上一月的居间费用; (2) 甲方将乙方的居间费用划入下述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已生效的居间协议如有变更事项,须根据甲方的管理居间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关变更事项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需变更本协议上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须在账户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由于不知情,继续将居间费用划入原账户所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与本协议有关约定有相悖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时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应结清。 第二十七条 甲方延期支付居间费用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利用居间人身份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甲方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3)有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的; (4)向其介绍客户隐瞒其与甲方的居间业务关系的; (5)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单确认人等被授权人的情形; (6)存在居间人禁止性行为的情况; (7)存在挂名居间、代客理财行为的; (8)有从事配资业务的; (9)本协议到期后未进行续签的; (10) 未按时接受甲方回访的; (11) 乙方的身份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或乙方的行为违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义务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介绍的客户要求解除与乙方的居间介绍关系的,甲方收到客户解除与乙方居间介绍关系的申请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通知到乙方的,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若在当月内客户未向甲方撤销申请,甲方有权解除该客户与乙方的居间介绍关系,并于次月起取消该客户产生的居间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客户回访工作,乙方介绍的客户未按时接受甲方相关回访的,甲方有权暂停发放乙方对该客户的居间费用;对超过6个月后仍未完成回访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与该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 第三十一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以有效的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解除后乙方与其为甲方介绍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也同时自动解除,且乙方同时放弃其介绍客户产生的居间费用。 第三十三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介绍的客户月均留存手续费低于1000元,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续签居间协议。 第三十四条 居间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与其为甲方介绍客户的居间介绍关系。 第三十五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超过3个月未向甲方介绍客户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六节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居间合同以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从事的任何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自甲方加盖居间业务专用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四十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原签署的居间协议同时解除。 甲方:亚星|亚星集团|亚星公司 乙方: (盖章) (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